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以科学成才观念为导向,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导向性、科学性、全面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础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两部分。基础性评价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等环节中的基本要求,包括德育评价、智育评价、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和劳动教育评价五项评价内容;发展性评价是指本科生在学生工作、创新创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国际交流等方面表现出的创新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的素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基础性评价具体内容及评价方法如下:
(一)德育评价
1.德育评价,重点对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表现进行评价。
2.班级同学和辅导员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班级同学互评和辅导员评价。具体观测点为:
(1)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母校,积极践行“竢实扬华,自强不息”的交大精神和“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交大校训;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
3.在评价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德育评价应当给予“一般”或“差”等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风纪的;
(3)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班级同学互评和辅导员评价等次与分数的换算关系如下:
5.德育评价成绩由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分(权重80%)和辅导员评价得分(权重20%)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德育评价成绩=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分×80%+辅导员评价得分×20%
(1)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分是指被评价学生所在班级同学(包括被评价学生本人)对被评价学生评价等次换算成分数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
(2)辅导员评价得分是指辅导员对被评价学生评价等次换算所得分数。
6.学生德育评价成绩不低于80分且完成班级同学互评的,方可参加评价学年评奖评优。
(二)智育评价
1.智育评价,重点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
2.智育评价成绩为学生评价学年修读课程平均成绩。
3.学年平均成绩计算方式为:参评学年全部课程成绩乘以课程学分的总和再除以所有学分数总和。
4.计算公式为:
5.参评学年的全部课程指学生所修所有课程,不区分必修、选修、主干课、提前修、重修等情况;同一学年内同一课程正考、补考、重修以首次正考成绩计算,体育课程(必修课)成绩不计入智育评价成绩。
(1)两级制、五级制成绩依照《我校本科成绩管理办法》中方法换算;
(2)分数取小数点后3位,采取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3)计算平均分时,尚未登载的课程成绩不纳入最终平均分计算。
(三)体育评价
1.体育评价,重点对学生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情况进行评价。
2.体育评价成绩为学生评价学年体育课程(必修课)正考成绩的算术平均分。重修成绩不纳入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算。
3.五年制学生第四学年体育评价成绩按第一、二、三学年体育评价成绩的平均成绩计算。
4.学生因已经提前修完评价学年体育课程(必修课),评价学年无体育课程(必修课)正考成绩的,体育评价成绩按在校期间体育评价成绩的平均成绩计算。在评价学年,学生因其他原因无体育课程(必修课)正考成绩的,体育评价成绩计0分。
5.因应征入伍等原因申请且通过体育课程免修的学生,体育评价成绩计90分。
6.学生体育评价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评价学年评奖评优。
(四)美育评价
1.美育评价,重点对学生艺术实践情况进行评价。
2.美育评价成绩为学生评价学年艺术实践成绩。
3.学生参与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艺术体验与审美修养”类项目,可认定为艺术实践。
4.学生艺术实践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学生每学年参加“艺术体验与审美修养”项目达2学时及以上,计为100分;达1学时,计为60分;未获得学时的,计为0分。
5.学生艺术实践成绩以学年为周期进行认定。学生美育评价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评价学年评奖评优。
6.艺术实践成绩按照《我校本科生艺术实践认定办法》进行计算。
(五)劳动教育评价
1.劳动教育评价,重点对学生劳动实践情况进行评价。
2.劳动教育评价成绩为学生评价学年劳动实践成绩。
3.学生参与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劳动教育)类” 项目,可认定为劳动实践。
4.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学生每学年参与劳动实践达3学时及以上,计为100分;达2学时,计为80分;达1学时,计为60分;未获得学时的,计为0分。
5.学生所在宿舍学年获评文明宿舍按以下认定学时:
(1)星级文明宿舍:3学时;
(2)校级文明宿舍:2学时;
(3)院级文明宿舍:1学时。
星级文明宿舍、校级文明宿舍学生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录入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院级文明宿舍学生学时由学院统一录入第二课堂信息管理系统。
6.学生劳动实践成绩以学年为周期进行认定。学生劳动教育评价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评价学年评奖评优。
7.劳动实践成绩按照《我校本科生劳动实践认定办法》进行计算。
第六条 发展性评价具体内容及评价包含加分项目及减分项目,方法如下:
(一)具体内容
1.加分项目共分为学科竞赛类、科研成果类、文体竞赛、社会工作类、外语能力类、其他类,学生每类仅可提交一项最高加分申请,发展性评价成绩累加上限为3分。
2.减分项目主要针对学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处分标准时,对其进行发展性评价成绩减分,减分上限为3分。
(二)评价方法
1.学科竞赛类
(1)我校为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第一院校,方可认定加分;
(2)A类学科竞赛目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认定后由学校统一发布,学院将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对A类学科竞赛名录及加分值进行最终认定,但不得超过A类学科竞赛名录范围和加分上限,参考当年《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当年推免工作各专业认定A类学科竞赛加分权重一览表》;
(3)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最终加分为比赛对应等级的原始加分分值乘以学生所在学科对本赛事认定后的加分权重系数;
(4)其他学科竞赛申请由各系根据学科竞赛规模、影响力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性终审后进行加分计算;
(5)国际赛事参照本表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6)所有加分材料仅认可载明最终比赛结果的奖状原件。要求比赛在本次评选加分材料提交截止期前已完成所有赛程,学生获奖等级仅可载明为:一等(金)、二等(银)、三等(铜),经大赛组委会公示无异议,大赛组委会正式对外宣布学生已最终获奖。因证书发放在途、证书遗失等情况下大赛组委会开具的《获奖证明》和大赛官网公示、公布截屏等证明材料均无法加分。
2.科研成果类
(1)论文发表相关要求:
①学生本人为论文(艺术作品)第一作者,作者所在单位为我校,科研论文(艺术作品)应与本专业或领域相关,发表刊物为学院内相关学科期刊;
②论文(艺术作品)如出现多位第一作者,所有共同第一作者平分论文所加分数;
③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考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并提供学校图书馆知网系统对论文的查重报告;
④学术论文(艺术作品)仅收到正式刊物录用通知但未正式发表见刊的不予加分(学生须提交出版物原件及复印件);
⑤用笔名发表的文章(艺术作品)不予加分;
⑥任职于校级媒体刊物,并在校内媒体刊物上发表文章,不予加分;
⑦同一刊物同一期只认定一篇文章或作品。
(2)专利相关要求:
①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我校为申请人,需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证书,且专利应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②专利加分由各系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分。
(3)艺术作品参展相关要求:
艺术作品被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美术馆展出、收藏需要提供美术馆公章证明。
3.文体竞赛及社会工作类
(1)文体竞赛及社会工作类有多项加分情况时,文体竞赛及社会工作类各计一项最高分;
(2)所有加分项目需要提供证书原件;
(3)如证书获奖人为多人时,证书原件只有一份,可提交复印件,并注明原件所在,报辅导员处审查并备案;
(4)对于体育、艺术特长生获文体比赛奖项的,如其不在校队,应予加分;
(5)集体参赛获奖时,如主办方要求必须以团队方式参赛时,团队比赛获奖等同于个人获奖;如果主办方未明确要求参赛方式的比赛获奖时,加分方法为以相应奖次应加分数除以总人数;
(6)团体活动加分项需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7)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比赛,且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并加盖政府公章,学院才予以加分;
(8)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的校园文体比赛参照地市级加分;
(9)大赛等级依照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单位级别认定;
(10)本类别加分总分不超过1分;
(11)代表学院参加各类大型活动者需要活动负责老师开具相关证明,证明需活动负责老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12)各竞赛得奖加分材料,仅认可载明最终比赛结果的奖状原件。要求比赛在本次评选加分材料提交截止期前已完成所有赛程,学生获奖等级经大赛组委会公示无异议,大赛组委会宣布学生已最终获奖。因证书尚未发放、发放在途、证书遗失时大赛组委会开具的获奖证明和大赛官网公示、公布截屏均无法加分。
4.外语能力类
参评学年内全国大学外语六级笔试成绩达到本科期间首次通过(或达到优秀)大学生外语水平考试四六级同学的奖励,加分标准如下表:
注意:参评学年内2次分别达到本项加分条件,可累计加分,但本科期间以上类别加分仅可申请加分1次。
举例:某同学在本学年中第一学期通过六级425分,第二学期达到六级510分,可以累积加分,但该同学之后的本科学制内各学年均无法申请本项加分。
5.其他类
(1)分专业调整班级后依照参评学年所在班级考评,如两学期分别在不同班级,则需要分别考评两个班集体,得分为两个班级荣获等级加分数之和除以2;
(2)创业成功、注册公司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
6.减分项目(各项累计计分)
第七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算公式为: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智育评价成绩×85%+体育评价成绩×5%+美育评价成绩×5%+劳动教育评价成绩×5%+发展性评价成绩
各班级成立工作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委担任成员,负责对全班同学智育、体育、美育、劳育成绩进行计算、核查,并填写《成绩汇总公示表》,在全班范围内进行公示,每位学生对个人成绩进行再次核算,确认无误后签字,最终签字确认文件提交至辅导员处。个人成绩请务必仔细核对,一经最终确认不再更改。辅导员汇总后将各专业成绩在年级层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使用该结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学年为周期进行。
第九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通过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完成评价工作的,不得参加评价学年评奖评优。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评价学年所在专业班级进行。
第十二条 在评价学年休学、转学、在校时间不满30周者(不含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不参加综合素质评价。在评价学年参加校际交流项目一学期及以上且完成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按智育评价成绩计算;未完成参评学年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学生,不参加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学年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成绩载入《学年总结鉴定表》。
第十四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是本科生学年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依据本办法及当年学校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7111cc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组、教务处、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