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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四川省省本级参保人员调整基数和扣缴个人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的通知

点击量:2073 日期:2016/04/08 作者:曾宁莎 编辑: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四川省社保统一征缴工作的要求,从2015111日起,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统一在四川省社保局进行缴费,医疗保险于每年的41日调整缴费基数,失业、工伤保险统一追溯到11日调整缴费基数。

鉴于以上情况,20164月的失业保险个人扣缴额为以新基数核算的1-3月的差额和4月应缴费用,待省、市的上年度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予以调整。

社保中心 劳资科

2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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