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自主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自主招生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主招生监督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机会公平、信息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组,具体实施自主招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组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并支持自主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为学院自主招生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自主招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各省级、学校招办各类自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二)招生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了自主招生责任体系,相关责任人是否签订了责任保证书等;
(三)自主招生简章是否按规定经过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招生管理部门是否对参与自主招生的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情况;
(五)自主招生中的考生资格的审查、测试、阅卷、登分、公示、录取等重要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
(六)其他依规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组公布监督电话,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组对自主招生工作中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一)听取招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参与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自主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三)要求招生管理部门及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自主招生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自主招生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组开展监督工作。不支持配合监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参与自主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招生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自主招生监督工作组要责令其停止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或取消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参加自主招生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监督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正常的自主招生工作。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调离工作岗位,对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回避制度。自主招生及监督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果是直接利益关系人,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筑与设计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