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美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美术类专业校考的工作人员不得连续三年安排在同一考点工作,不得回原籍或原工作地点参与校考工作。
二、省外各考点必须安排1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工作。
三、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校考的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环节进行监督,但不得擅自超越职权范围,从事美术评卷或试题、试卷、面试成绩单的保管工作。
四、纪检监察人员在命题环节负责监督试题的密封工作,并和招生工作人员、命题教师共同在密封条上签字;在制卷环节负责监督制卷过程及试卷密封工作,并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在密封条上签字。
五、试题、试卷密封件启封时,纪检监察人员应检查其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出现不正常现象应停止启封并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六、评委、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嬉笑喧哗、吃零食、玩手机等,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开考前,评委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交纪检监察人员集中保管,考试结束后方能取回。
七、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人员监督成绩单的密封工作,并和工作人员、评委共同在密封条上签字。工作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将面试成绩单交学院保密室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八、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校考卷面成绩的登分工作,登分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需签字认可。
九、校考评委、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考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行考试纪律的吃请、游玩,不得对考生、家长作保证专业合格或录取等承诺。
十、对美术类专业校考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